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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醫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醫簡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練炫村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心理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483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醫易字第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練炫村犯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執行心理師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練炫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而擅自執行臨床

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之非法執行心理師業務罪。

㈡按心理師法第42條所謂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

,係指以心理師法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所列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業務範圍,作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心理師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心理師專業活動行為之意,故多次為眾多對象為心理師專業活動行為,於刑法評價上,以論處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被告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而對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所示之26人,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反覆延續執行此專業活動,應僅論以非法執行心理師業務罪之集合犯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不

得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竟違法執行心理師業務,除有損合法取得資格者之執業權利外,亦有害社會大眾得以在國家機關管理下,接受心理諮商之權益,所為不該;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且表示願意繳回犯罪所得;兼衡其違法執行心理師業務期間、對象人數及素行;暨其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管理顧問工作、需扶養兄姊與3名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醫易卷第5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謹慎行事,本院綜核各情,認其經此科刑教訓及沒收犯罪所得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被告於上開執行心理師業務期間所收取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14萬0,096元,且未扣案,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見本院醫易卷第61至8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黛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483號被 告 練炫村 女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陳禮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心理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練炫村係創予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下簡稱創予顧問公司)之負責人兼執行長,明知其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認知、情緒、行為或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業務,另亦明知⑴創予顧問公司與金門縣政府所簽之民國111年金門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採購案合約書中創予顧問公司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中記載有關服務項目與執行方式,是創予顧問公司將指派具備合格心理師證照之心理師擔任個案管理師,且創予顧問公司專線接聽人員皆具心理師資格,而創予顧問公司並有提供相關諮商心理師證書予金門縣政府備查;⑵創予顧問公司與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簽112年員工協助方案工作計畫契約書中創予顧問公司所提之服務企劃書中記載有該公司員工協助方案團隊具備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專業背景且有相關工作經驗等;⑶創予顧問公司與外交部所簽111年員工協助方案服務委外案契約書中外交部所提111年員工協助方案服務委外需求說明書中有記載得標承作機構應聘或特約具有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社會工作、法律、理財、醫療及管理等實際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驗,該等人員名單、學經歷及專業證照證明文件應於得標後2週內送外交部備查,而創予顧問公司並有提供相關諮商心理師證書予外交部備查;⑷創予顧問公司與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簽111及112年員工協助方案勞務採購案契約書中農業部所提出之企劃書徵求文件有記載廠商應就個別與管理諮詢之服務範圍提供合適之心理與組織及管理等之專業人員,而創予顧問公司亦有於服務企劃中提出參與計畫專業諮詢人員具有心理師資格之名冊;⑸創予顧問公司與經濟部所簽111年員工協助方案採購案合作契約書第2條第2款載明:『本契約所稱之「諮詢專家」系指通過國家高考/特考,持有證照之醫療或醫事人員,或是取得專業認證之專業人員。』;⑹創予顧問公司與教育部所簽112年員工協助方案採購案契約書中教育部於需求說明書記載廠商就本合約管理諮詢服務範圍提供合適專業人員,所謂專業人員的定義為具有心理諮商、法律、財務、醫療、管理工作、社會工作等專業證照並有相關工作經驗等約定,竟仍基於違反心理師法之犯意,擅自於民國111年3月起至112年8月間,在創予顧問公司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創予顧問公司營業處所內,接續對金門縣政府、環境部、農業部、經濟部及教育部等單位之員工及民營業員工提供並執行情緒或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臨床心理及諮商業務之個別服務。嗣經受諮商之員工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陳情後,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12年10月18日聯合稽查結果,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練炫村之供述 對其下證據之經濟部113年8月2日、教育部113年8月5日、環境部113年8月6日、外交部113年8月6日及農業部113年8月6日等函文及所附資料沒有意見;雖對金門縣政府113年8月7日函有意見,辯稱:證據編號3金門縣政府113年8月7日函所附需求說明書第2頁第2點並沒有規定要心理師做,伊認為伊係在工作諮詢的部分,該部分沒有規定要由心理師來做,伊有EAP的專業資格,創予顧問公司認為部分要心理師資格,部分不需要心理師資格云云,然被告此部分所辯,顯與證據編號3金門縣政府113年8月7日函所附創予顧問公司所提服務建議書中記載創予顧問公司將指派具備合格心理師證照之心理師擔任個案管理師,且創予顧問公司專線接聽人員皆具心理師資格等情不符,是被告所辯顯不採信。 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4月29日北市衛心字第1133003991號函所附創予顧問公司員工協助方案服務熱線開案初談表(含諮詢服務同意書、心理諮詢紀錄表及諮詢服務簽到表)共26人份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5月27日北市衛心字第1133034705號函 佐證被告所為上開犯罪事實 3. 金門縣政府113年8月7日府人○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111年金門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採購案合約書影本及金門縣政府113年11月1日府人一字第1130096257號函所附創予顧問公司所提供之諮商心理師證書影本 被告明知創予顧問公司與金門縣政府所簽之111年金門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採購案合約書中創予顧問公司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中記載有關服務項目與執行方式,是創予顧問公司將指派具備合格心理師證照之心理師擔任個案管理師,且創予顧問公司專線接聽人員皆具心理師資格,而創予顧問公司並有提供相關諮商心理師證書予金門縣政府備查等事實 4. 環境部113年8月6日環部人字第1130016537號函及所附112年員工協助方案工作計畫契約書影本 被告明知創予顧問公司與環境部所簽112年員工協助方案工作計畫契約書中創予顧問公司所提之服務企劃書中記載有該公司員工協助方案團隊具備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專業背景且有相關工作經驗等事實 5. 外交部113年8月6日外人綜字第1130106272號函及所附111年員工協助方案服務委外案契約書影本及外交部113年10月23日外人綜字第1130108969號函及所附創予顧問公司所提供之諮商心理師證書影本 被告明知創予顧問公司與外交部所簽111年員工協助方案服務委外案契約書中外交部所提111年員工協助方案服務委外需求說明書中有記載得標承作機構應聘或特約具有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社會工作、法律、理財、醫療及管理等實際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驗,該等人員名單、學經歷及專業證照證明文件應於得標後2週內送外交部備查,而創予顧問公司並有提供相關諮商心理師證書予外交部備查之事實 6. 農業部113年8月6日農人字第1130717418號函及所附111及112年員工協助方案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影本 被告明知創予顧問公司與農業部所簽111及112年員工協助方案勞務採購案契約書中農業部所提出之企劃書徵求文件有記載廠商應就個別與管理諮詢之服務範圍提供合適之心理與組織及管理等議之專業人員,而創予顧問公司亦有於服務服務企劃中提出參與計畫專業諮詢人員具有心理師資格之名冊等事實 7. 經濟部113年8月2日經人字第11300060620號函及所附111年員工協助方案採購案合作契約書影本 被告明知創予顧問公司與經濟部所簽111年員工協助方案採購案合作契約書第2條第2款載明:『本契約所稱之「諮詢專家」系指通過國家高考/特考,持有證照之醫療或醫事人員,或是取得專業認證之專業人員。』之事實 8. 教育部113年8月5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077909號函號及所附112年員工協助方案採購案契約書影本 被告明知創予顧問公司與教育部所簽112年員工協助方案採購案契約書中教育部於需求說明書記載廠商就本合約管理諮詢服務範圍提供合適業人員,所謂專業人員的定為具有心理諮商、法律、財務、醫療、管理工作、社會工作等專業證照並有相關工作驗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業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弘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姿妤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心理師法第42條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大學以上醫事或心理相關系、科之學生。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學生或自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不視為違反第一項規定。

裁判案由:違反心理師法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