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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60號原 告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中越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玟潔律師李宗霖律師被 告 劉啟民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3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柏嘉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