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4號原 告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宇帆被 告 李林森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46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