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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39號原 告 張海永被 告 郭明翰

施良杰金淑龍

司普堤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簡志昇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