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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69號原 告 許萬得訴訟代理人 沈伯謙律師被 告 王孝發

李安錦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彭俊杰

洪品喆鄭仲佑

蕭珮菱 (已歿)

陳柏誠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陳冠樺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王孝發、李安錦、彭俊杰、洪品喆、鄭仲佑、陳柏誠、陳冠樺所涉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蕭珮菱被訴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部分,因其於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部分本應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聲請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重附民卷第81至8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列上開被告外,亦併列「黃勝偉」為共同被告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林煥軒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子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