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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廖○碩(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志(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許家豪

賴柏翔楊棋盛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林建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到案後,另行審結;其餘被告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