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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緝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謙吉(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5034號、第15035號、第19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謙吉業於民國113年5月1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114年度他字第40號卷第1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卷第1頁)等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陳謙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