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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政雄(已歿)選任辯護人 鄭皓予律師

鍾維翰律師黃柏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435號、114年度偵字第1672、2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2月21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狀日期戳可憑,而被告張政雄於114年9月25日死亡,有卷內被告張政雄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