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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重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114年度聲字第27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文遠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張晏睿律師

李岳霖律師潘昀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042、38867、40007、40729、40879號、114年度偵字第3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文遠提出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號四樓之一,及限制出境、出海捌月暨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內應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張文遠如未能具保,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本裁定送達張文遠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按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張文遠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嫌、第174條第2項第3款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嫌而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訊問後,認被告張文遠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予以羈押3月,嗣先後於114年4月28日、同年7月2日、同年9月4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㈡、茲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訊問被告張文遠,並徵詢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審核相關卷證,認被告張文遠所涉上開罪嫌,除被告張文遠之供述外,並有起訴書所載證人之證述及其他相關證物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張文遠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㈢、依檢察官起訴書之內容,被告張文遠因本案涉犯數罪刑,單就證券詐偽罪嫌而言,即係最低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之重罪,最重本刑已逾有期徒刑10年,考量涉犯重罪之訴追,本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此為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張文遠身為寶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稱其承認犯罪,然對起訴證券詐偽之重要事實仍有爭執(例如增資專利之價值),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亦有相當理由可認有規避刑罰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而逃亡之虞。因此,本案就被告張文遠部分,仍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

㈣、本案固依先前訂定之審理計畫,業已訊問證人完畢,然依目前審理進度,尚需進行提示證據、辯論之審理程序,在動態訴訟程序進展過程中,仍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張文遠隨時因發現對己不利情事時潛逃、不願到庭之可能性及疑慮,惟依憑卷內證據資料,被告張文遠尚無於海外設有金融帳戶、大量資金位處海外等可認為屬具備逃亡能力之積極條件,又基於科技設備監控之相關規定本即係我國於近年來為防逃機制所引進,並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所設置,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之比例原則,認若被告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並對其為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及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包含每日定時以個案手機報到,如於監控訊號發生異狀時,亦可立即指揮員警前往查看狀況,相較於拘束力更低之命被告至派出所定期報到,應足產生相當之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因此,准予被告張文遠於提出新臺幣20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暨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內以電子設備監控其確實行蹤,且每日須以個案手機於本院指定時間內報到。

㈤、至被告張文遠如未能適時提出上開保證金額供擔保,則前述因具保對被告張文遠造成之約束力即不存在,自仍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如被告張文遠未能具保,則自114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考量本案審理計畫所排定之證人均已訊問完畢,而無對被告張文遠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本裁定送達被告張文遠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93條之6、第11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