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39號原 告 許火炎 年籍詳卷被 告 劉峻瑋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峻瑋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3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許火炎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法 官 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