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原 告 張春蓮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劉宣賦律師被 告 黃文義
周照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威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上列被告潘威達、黃文義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9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黃文義、周照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被告潘威達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994號判決無罪,惟原告已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