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5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29號原 告 孫嘉明被 告 謝富錦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富錦所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孫嘉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判決,認被告無罪在案,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林煥軒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勝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