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39號原 告 李怡範被 告 周中安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14年選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選訴字第1號諭知無罪判決,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