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45號原 告 徐喬笠被 告 林志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2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郭建鈺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