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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7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775號原 告 鄭順彰被 告 李東曉

闕宗麟蕭聰明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被告等部分之起訴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