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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7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76號原 告 陳玉田被 告 李克毅

梁慶飛

李順榮范皓然

林橙荃吳宥甫陳韋廷

黃丞翎(原名黃貞綾)

李怡萱張文遠

姜姿廷

秦嗣容余敏榮李善慈劉哲銘顏維德

查貴筠陳良蕙許佑麟

張柏雅陳秋妘

黃智暉何致均

李東曉闕宗麟蕭聰明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李東曉、闕宗麟、蕭聰明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其餘被告部分,查其等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