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17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818號原 告 蔡家豪
林暐鈞被 告 陳惠怡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4號因妨害名譽案件(被訴傷害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趙書郁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