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79號原 告 姜禾章
汪稑畇被 告 林天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28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姜禾章、汪稑畇就被告林天文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妨害名譽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5頁載明:「又本案刑事訴訟若係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按:原告深信不至於如此),敬請鈞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鄭雅云法 官 林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