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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8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97號原 告 陳金龍被 告 黃琝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琝翔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陳金龍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林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