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914號原 告 林宗宏被 告 歐俞彤被 告 洪清川被 告 王尉傑被 告 王明宏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273)有對被告王明宏、王尉傑、洪清川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