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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9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916號原 告 李錢沛被 告 歐俞彤被 告 許展裕被 告 許晉榮被 告 王彥靖被 告 葉致宏被 告 陳俊辰被 告 洪健維被 告 劉柏承被 告 陳偉倫被 告 余念政被 告 陳泫昊被 告 郭騵凱被 告 陳紹東被 告 黃家瑋被 告 王翊憲被 告 謝姵安被 告 翁義銘被 告 徐琮庭被 告 吳品濬被 告 陳證閎被 告 孫珮庭被 告 蔡狄豪被 告 吳柏翰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004)有對被告陳證閎、吳品濬、陳泫昊、余念政、郭騵凱、陳紹東、王彥靖、王翊憲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