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948號原 告 蔡寶玲被 告 李靜芝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林易勳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