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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9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981號原 告 陳韋靜被 告 歐俞彤被 告 劉柏毅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另案在監執行)被 告 王建元被 告 丁少澤被 告 沈依樺被 告 林治彥被 告 楊渝喧被 告 白正冬被 告 張巍瀚被 告 陳建翰被 告 李典懋被 告 許珊絨被 告 張嘉祐被 告 王彥靖被 告 葉致宏被 告 陳俊辰被 告 洪健維被 告 劉柏承被 告 陳偉倫被 告 余念政被 告 陳泫昊被 告 郭騵凱被 告 王翊憲被 告 賴韵旻被 告 徐琮庭被 告 蕭雪崴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3044)有對被告蕭雪崴、徐琮庭、李典懋、白正冬、葉致宏、郭騵凱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