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原 告 李春英被 告 顏采婕
許瑋廷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顏采婕、許瑋廷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顏采婕、許瑋廷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顏采婕、許瑋廷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陳郡麟、邱律維、周培源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林述亨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