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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2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258號原 告 倪明正被 告 倪美花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以114年度易字第438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既未聲請本院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