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19號原 告 饒巧茵(即饒瑞勝之承受訴訟人)
饒祐書(即饒瑞勝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歐俞彤被 告 杜冠宏被 告 吳漢威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饒瑞勝、住居所詳卷(已歿)」,應更正為「饒巧茵(即饒瑞勝之承受訴訟人)、住居所詳卷」、「饒祐書(即饒瑞勝之承受訴訟人)、住居所詳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郝彥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