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008號原 告 沈玉郎被 告 黃國華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自字第74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之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自字第74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而原告亦未聲請法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昭億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