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AW000-H113977(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被 告 傅鈺哲(即傅德馨之承受訴訟人)
傅振華(即傅德馨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傅德馨(已歿)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8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傅德馨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因被告傅德馨於起訴後死亡,已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583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5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