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54號114年度附民字第2158號114年度附民字第2159號原 告 黃祥穎
謝雅帆李芷瑜被 告 李宜綾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47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宜綾被訴詐欺罪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黃祥穎、謝雅帆、李芷瑜已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