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1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64號原 告 吳銓修被 告 劉庭瑋

陳承洋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庭瑋、陳承洋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吳銓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承歆法 官 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