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29號原 告 許菁芊被 告 陳卉瑜
陳思惠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12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陳卉瑜、陳思惠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陳威成所涉一般洗錢、業務侵占等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