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34號原 告 AW000-H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王偉丞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46號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宛亭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