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42號原 告 鄭勝為被 告 王晉台
劉學光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56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鄭勝為就被告王晉台、劉學光(下合稱被告2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2人被訴妨害名譽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2人無罪在案。惟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頁載明:「苟被告等經刑事審理後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鄭雅云法 官 林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