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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3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60號

第2385號原 告 高韻淳

陳秋香被 告 朱珈臻

CHOW GIN TAT(馬來西亞籍,中文名周勁達)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4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被告姓名「GHOW GIN TAT」,應更正為「CHOW GIN TAT」。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2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錯誤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