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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3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386號原 告 宋家蓁被 告 楊若喬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雖具狀對被告楊若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所涉之刑事訴訟均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查詢證明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上說明,原告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