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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37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5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7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8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2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5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6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7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814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94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95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973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6號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56號114年度附民字第279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065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071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119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154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294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322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401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402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403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404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405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27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6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7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8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9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40號附民原告 蘇煥杰

鄭竣一江文

彭國慶

鄭麗香林潔柔陳宥溱

林姵辰

董姿吟上 一 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附民原告 徐菊英

吳淑惠上 一 人之送達代收人 黃品聰附民原告 張瀞文

唐萱庭上 一 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智民附民原告 莊益瑋

廖家銘程芊綾鄭燕群牛履民李宙娟

楊淑英

熊清勳

吳沛伃姚惠文施淑芳

鄒雅萍吳榮珍

陳瑤吳錫達吳秀菊林巧玲葉昱湘陳慶萱郭君如

方丁務

王祥銘李國溥李耕同范春櫻廖美娥陳健宏

張曉香

馮睿蓁附民被告 邱嘉群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末,漏未記載「附註:審判長、陪席法官經參與本件審判與評議,並做成書類原本後,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職務調動,附此註明。」等文字,茲增補前開文字。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同案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另因本件裁定之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陪席法官)均已職務調動,且本更正裁定製作於職務調動後,爰由該案受命法官現所在之合議庭製作本更正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