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5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原 告 郭冠廷被 告 陳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陳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66號判決被告陳蓉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