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原 告 潘彥伶被 告 李克毅
梁慶飛
李順榮范皓然
林橙荃吳宥甫陳韋廷
黃丞翎(原名黃貞綾)
李怡萱張文遠
姜姿廷
秦嗣容余敏榮李善慈劉哲銘顏維德
查貴筠陳良蕙許佑麟
張柏雅陳秋妘
黃智暉何致均
李東曉闕宗麟蕭聰明
藍予皇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李東曉、闕宗麟、蕭聰明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3-14、7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其餘被告部分,查其等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固對被告藍予皇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應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負共同侵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