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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5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原 告 倪雪婷訴訟代理人 黃立漢律師

陳鎮宏律師被 告 張旭宏

陳銘陳彥儒邱奕舜呂紹鵬游子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