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26號原 告 鍾淑芬被 告 鄭迪允
吳芷翎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林芳廷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待其於上開刑事案件歸案後,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法 官 林皓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