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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6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原 告 周宜蓁被 告 楊莉溱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建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