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原 告 林惠玲被 告 林惠珠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惠珠被訴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以114年度易字第422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林惠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