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75號原 告 林素禎被 告 江宜庭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宜庭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1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原告林素禎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法 官 林傳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亞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