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959號原 告 江國盛告訴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被 告 謝一全
苗豐年
張智鈞上列被告因強盜案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麗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9號強盜等案之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就被告謝一全、苗豐年、張智鈞之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法 官 林傳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亞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