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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9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9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簡宏聖徐輔劭(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姚勝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02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