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秩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陳文豊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115年度北秩字第35號第一審裁定(移送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5年2月12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53002635號移送書),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陳文豊(下稱抗告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大聲咆哮「操機掰」等語,藉端滋擾周武敦南大廈(下稱本案社區)住戶、總幹事、保全。因認抗告人行為已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68條第2款之非行,爰裁處拘留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在求救並非咆哮,況抗告人本案咆哮行為並未構成「藉端」要件,亦無本案社區住戶受滋擾,抗告人復非出於滋擾住戶之故意而為上開行為,原裁定應予撤銷等語。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藉端滋擾」,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易言之,倘行為人因特定事端在公共等場所為言行如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之合理範圍,或者,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已達難以維持或回復者,即認有所謂「藉端滋擾」之情事。
四、經查:㈠參諸本院勘驗筆錄及影像截圖(見秩抗卷第40至54、57至63
頁),可見抗告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時間,多次於經過本案社區服務台前後時大聲咆哮:「操機掰」等語,另於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時間,曾在本案社區大門崗哨稱:「機掰」等語,復於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時間,在大門崗哨或服務台與本案社區女性管理服務人員爭論、咆哮(下合稱本案行為)。抗告人雖辯稱其為上開言語僅係在求救等語,然上開言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帶有輕蔑及否定他人之意,核與求救並無關聯,抗告人此揭抗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㈡再查,抗告人於114年11月13日因在本案社區1樓大聲咆哮行
為,而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14年度北秩字第243號裁定(下稱另案裁定),處罰鍰11,000元一節,此有另案裁定在卷可考;另參以抗告人於本院勘驗時稱:影片的所有權人是誰的?是警察自己去現場拿的嗎?這個事情如果發生這麼多次,為何只有告一次?告的人是否是受害者?這個事情傷害我,這是傷害我的東西,為何一直顯示,我說了好幾遍,一直傷害我,這個加害集團我印象中提資料的是大樓管委會一個姓朱的等語(見秩抗卷第40頁)。參互以觀,足認抗告人係因不滿遭第三人即本案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朱慧玲持影片檢舉其違反社維法,故在本案社區服務台、大門處為本案行為,抗告人辯稱抗告人行為並無構成「藉端」等語,殊難採信。
㈢又抗告人係連續十幾日在經過本案社區1樓時,多次以相同之
咆哮、辱罵等行為,無差別影響出入或單純經過本案社區服務台、大門之人,使通行該處之任何人均可感受所預期之社會安寧秩序遭抗告人破壞,依其咆哮、辱罵穢語之頻率、次數,可認抗告人所為已超過一般社會通念所可容忍之範圍,此亦可由本院勘驗筆錄(見秩抗卷第51頁)所載抗告人於114年11月2日為咆哮行為時,經過之住戶因此行為而驚嚇抖動一節即明,抗告人空言辯稱並無住戶受滋擾,顯無足取。
㈣抗告人再辯稱其並非出於滋擾住戶之故意而為本案行為等語
,然抗告人前因大聲咆哮行為經另案裁定裁罰在案,此經本院說明如前,則其收受上開裁定後,自已知悉在本案社區服務台、大門多次咆哮之行為,將致行至該處之住戶、經常駐足該處之總幹事、保全人員等感受到社會安寧秩序遭抗告人破壞,仍執意為本案行為,是抗告人具有滋擾住戶之故意,堪以認定,抗告人此揭所辯,亦無可取。
㈤綜上,原裁定認抗告人無正當理由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已違
反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考量抗告人違反之情節、手段、品行、智識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裁處抗告人拘留1日,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又抗告人本案行為次數非少、期間非短,堪認原裁定裁處拘留1日,亦稱允適,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社維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余甯慈法 官 余沛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珊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附表(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時間 1 114年12月12日18時18分、18時43分 2 114年12月13日18時43分、20時47分 3 114年12月14日13時49分、17時 4 114年12月16日11時40分、16時21分、18時18分、18時43分 5 114年12月18日8時42分、18時52分 6 114年12月19日10時17分、11時57分、19時2分 7 114年12月20日0時1分、8時53分、11時4分 8 114年12月21日9時49分、14時11分、15時27分、15時49分、18時37分、20時3分、20時7分 9 114年12月22日16時25分、17時5分 10 114年12月23日15時55分、18時49分 11 114年12月24日13時56分、14時21分、14時44分、17時20分 12 114年12月25日18時29分 13 115年1月7日11時34分 14 115年1月15日12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