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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潘紀毓被 告 陳水官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