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原 告 陳煥臻被 告 董蘋儀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602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林皓堂法 官 楊孟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