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28號原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登被 告 蔡旻諺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14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蔡旻諺所犯竊盜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後於115年8月6日,原告即告訴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始遞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乙情,有上開刑案之辦案進行簿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見本院卷第5頁)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刑事程序可以依附,而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又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此僅係程序判決,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或如刑事案件有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書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