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林美杏被 告 蔡進財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81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顏嘉漢法 官 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